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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的创新与中国银行业的对策

引用
@@ 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简称巴塞尔Ⅱ)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简称第三稿),要求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在2003年7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中国银监会5月份以第二号公告的形式,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开征求中国银行业意见.巴塞尔委员会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接近最终稿,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2004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使用巴塞尔Ⅱ,取代现行的1988年的资本充足率协定,成为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可以预见,新协议框架的形成与实施,必将对全球银行业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此,分析研究巴塞尔协议变化趋势,吸收借鉴新协议的基本精神和创新成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缩小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水平的差异,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以及确保金融业稳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巴塞尔协议、创新成果、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协议、新协议、银行监管机构、金融开放、资本充足率、国际银行业、银行监督、修改意见、协议框架、吸收借鉴、推广使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水平

F83;F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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