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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债权贴现会计处理的异议

引用
@@ 2003年5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对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按照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如实质上构成应收债权贴现,其会计处理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处理”,笔者对此不能赞同.

应收债权贴现、会计处理、金融机构、应收债权融资、应收票据贴现、企业会计制度、暂行规定、银行、财政部、业务、协议、签订、构成、颁布

F83;F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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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

1671-8356

11-3329/F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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