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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中社会危害性独立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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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公检法系统如火如荼地争办醉驾第一案,盛况空前.在一片庆祝法律胜利的欢呼声后,我们应当恢复司法的冷静与理性,在汹涌的民意中保持法律独有的魅力——严谨的推理与清醒的逻辑.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驾没有规定情节的限制,是否只要达到量化的“酒精含量标准”即可一律入刑?刑法总则13条但书的规定是否还有适用空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个社会危害性因素的介入,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公然的挑战还是灵魂的升华?这些都需要我们仔细揣度思量加以研究.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与罪刑法定这个形式判断标准可以无冲突地整合于犯罪构成要件一元框架内.

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

D924(中国法律)

2012-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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