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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版权责任问题研究——以百度文库为视角

引用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慕容雪村、路金波等近50名作家联名向百度发起维权,联合发表了《“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未取得任何人的授权即收录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阅读,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而百度却认为自己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共享平台,文档是用户自己上传的,百度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并且社会各界对此众说纷纭,一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这场百度文库纠纷案是互联网环境下的必然现象,是数字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冲突,百度文库纠纷案实际就是数字网络技术条件、数字化作品使用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导致此问题的产生,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哪些服务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在网络版权及网络产业中寻求平衡,这也是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责任限制

DF523(民法)

2011-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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