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456.2004.02.021
"内部行政行为"之法律含义探讨
近年来,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内部行政行为所作的界定;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应称之为内部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界定.文章在对各家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就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可诉性作了探讨.
行政行为、内部行为、可诉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
DF3;D91
2008-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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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