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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一个说法

引用
@@ 按照中国经贸新词词典,剩余索取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和对企业利润的要求权,即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同时,剩余索取权是企业的收入中需要承担风险的部分,经营者作为上市公司中极其重要的一员,是否应该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笔者认为,经营者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享者、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剩余的主要贡献者以及企业成员中行为的最难监督者,理应获得上市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其理论依据如下:

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上市公司、企业收入、要求权、公司控制权、新词词典、剩余劳动、企业利润、合同支付、管理服务、承担风险、监督者、分享者、中国、余额、行为、理论、经贸

F27;F4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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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23/F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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