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2.006
论"一般违法性"的法理定位与教义学功能——以部门法判断协调问题为中心
部门法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困境之一是如何兼顾法秩序的统一性与部门法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破解该困境需要突破单一部门法视角,在法理论层面引入一般违法性概念.法秩序统一的本质并非规范统一或价值统一,而是整体法秩序的判断统一,故而一般违法性不是冗余概念.但一般违法性并非部门法违法性的上位或前置概念,部门法违法性也不能被分解为"一般违法性+个别部门法可回应性".由于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依附于具体的部门法实践,且法律评价与特定的部门法回应方式不可分离,部门法的固有违法性在逻辑上优先于一般违法性.一般违法性是部门法固有违法性之后的二次判断,其功能在于引入本部门法之外的正当化理由.一般违法性概念的教义学意义在于提示裁判者他们做出的违法性判断不仅仅代表部门法立场,更代表整体法秩序的立场,因此必须穷尽法秩序内部的一切正当化理由.
一般违法性、违法性判断、部门法交叉、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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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B82-054.9;N0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CFX003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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