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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2.05.009

论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界限

引用
刑法对集体法益保护的强化,是预防性国家之职能扩张的体现,集体法益成为刑法保护的新对象,使抽象危险犯成为刑法保护的新工具,由此带来刑法发展的新期待与刑法功能的新拓展,同时也带来新问题,包括刑法的系统性危机、刑法工具主义、象征性立法与刑法家长主义等.集体法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与个人法益之间具有推导关系,都能还原为个人法益,不应当被作为集体法益予以保护;后者是不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法益,相比于个人法益而言,更加牢固且不会被轻易破坏,故刑法对其保护界限也更为严格.集体法益之刑法保护不仅需要坚持具体危险原则,正确区分风险与危险,慎用抽象危险犯,而且需要强化合宪性审查,把目的正当、手段正当和法益衡量作为审查的三阶标准.

集体法益、个人法益、抽象危险犯、法益衡量、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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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8;F091.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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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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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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