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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2.03.004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素比较分析

引用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复合法益,既保护女童性的自决权,也保护被害女童性的健康发展和正常性心理的养成.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的正常运转及公众信赖、性伦理等社会法益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犯罪主体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职责的人员.教育培训等机构的教师、一次性治疗的医生以及事实上的看护人员均属于本罪的主体.本罪在客观上要求发生了事实上的性行为,并不要求利用影响力或支配性,只要具备负有照护职责的身份就足以形成鼓励性.缺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本罪存在不作为犯及共同犯罪.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女童的,要么构成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要么单独构成本罪.

照护职责、性侵犯、未成年被害人、复合法益、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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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G649;G423.04

202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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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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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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