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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2.02.008

论权益侵害与获利交出

引用
获利交出救济被认为旨在预防与阻却侵权获利行为,但就此救济的正当化基础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权益归属理论的不当得利或不法管理路径,就处理此类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困境.侵权获利行为的实质是非经交易而使用或侵占他人权益;卡-梅框架为侵权法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引.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获利交出,实际上涉及两类不同的侵权救济.第一类救济为经济价值赔偿,其旨在对排他权之经济价值遭受侵害进行赔偿.此类赔偿依协商性损害赔偿认定.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均不影响此类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及数额认定,其所获利益为算定排他权客观经济价值的考虑因素.第二类救济为利润剥夺,其旨在维护财产规则,使产权制度得以有效运作.故意非经交易之使用行为是对财产规则的否定,其对价格机制的运作、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易市场以及侵权法制度均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侵权法经由利润剥夺救济以禁止此类行为.基于前述原理,《民法典》第1182条填补了对具有经济价值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不足,体现了我国法对人身权益保护的立体性与科学性.

获利交出、卡-梅框架、价值赔偿、协商性损害赔偿、利润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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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224.0;F830.91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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