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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1.06.003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

引用
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否则即属违法.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不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权利人的许可.就个人同意的性质而言,从消极方面看是违法阻却事由,即排除了客观上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处理行为的非法性,而从积极方面看,则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根据.意思表示的瑕疵及撤销、撤回的规则不能当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个人同意的生效须具备同意能力、充分知情、真实自愿及明确具体等要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明确同意、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这三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个人信息处理、个人同意、违法阻却事由、意思表示、单独同意

43

D923;F270.7;G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6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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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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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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