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20.04.010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的检视和反思

引用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改变了传统的同意授权模式,将原本由使用人承担的特定义务转换到权利人身上;若权利人不能有效行为,则发生默示同意的法律效果.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转之间的平衡,对同意作宽泛解释以纳入“选择退出”机制,可以弥合同意授权模式的不足,满足降低经济成本和合理配置信息资源的现实需求.然而,围绕“选择退出”是否构成一项“同意”仍存在分歧,权利人作出反对的性质不明且信息处理者往往告知不完备,客观上使得个人信息控制权被弱化.将“选择退出”机制引入个人信息法时须作出修正:一是在“宽泛同意”场景下解释“选择退出”,以消除将默示同意规则纳入同意体系的理论障碍;二是强调信息主体基于“选择退出”享有反对的权利,并确保信息利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完备性;三是严格规定“选择退出”机制的适用条件,避免其发生不当泛化.在修正的基础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纳入“选择退出”机制符合现实需求.

选择退出、宽泛同意、反对权、告知义务、适用限制

42

D93;G203;F8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51

2020-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48-16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42

2020,42(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