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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0.04.006

抗辩权效力的体系构成

引用
鉴于不同抗辩权主要效力的强弱程度不同,抗辩权主要效力在于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的通说,有进一步类型化考量的余地.抗辩权对请求权可实现性的排除,包括在时间上设置排除等级的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在程度上设置排除等级的限制请求权的抗辩权和同时履行等附随意条件的抗辨权,同时也不限于请求权本身,对间接实现请求权的担保权也发生相应的效力.暂时性抗辩权在诉讼上的效力原则上为当时无理由的驳回裁判.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导致的对待给付判决,应作出一个附条件判决,而非两个时间相同、指向相反的给付判决.由此,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可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就指向对象而言,系“对请求权本身的效力+对请求权替代的效力”;就作用路径而言,系“时间向度上的层级+范围/程度向度上的层级”;就作用场域而言,系“实体法上的效力+裁判上的效力”.

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请求权之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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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参加的2019年度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民法典体系的梳理、协调与解释”19CXTD01

2020-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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