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民事巡回法庭制度的构建
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重心定位于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但我国目前的涉外民事司法水平与所追求的法治文明形象之间存在较大反差.症结在于涉外民事司法体制面临多重困境,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时空分布不均与司法资源配置固化之间的冲突,以及涉外民事司法的高度专业性与涉外优质司法资源匮乏之间的反差.面对上述困境,构建与集中管辖制度相适配的涉外巡回法庭制度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现行集中管辖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为新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石,法官选拔新规与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为新机制提供了人才通道和政策依据,民事诉讼审级和再审制度的变革共识则为新机制的构建贡献了理论支撑.当下可从审级制度及法庭设置、法官遴选及任职制度、内设机构和职能划分、审判机制和执行机制等多方面改造现有制度.
巡回法庭、涉外民事审判、集中管辖、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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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F812.0;D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204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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