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9.06.006
需要重建公司王国吗?——不宜用公司法统领全部企业类型
公司法只是企业法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一支,同理,公司也只是企业家族中重要但非唯一的成员.虽然“非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不断受到公司的影响,从而呈现出公司化倾向,但无论公司法如何扩张,企业和企业法家族仍保持着多元结构.公司法的发展并未使得“非公司制企业”消亡,相反,其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长,而且在制度形式上还不断推动着公司的进化,甚至形成“公司企业的非公司化”.当民法典的编纂不断降低、打击着商法学者对商法典的预期时,一些学者主张通过改造公司法典的方式——增设公司法总则,同时以公司法统领全部企业类型,从而间接推动商法典出台.这虽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技术路线,但就“业主制企业”的立法调整而言,却是成本极高的方式.以公司法统辖全部企业类型,不仅打破了企业制度的进化路径,导致“业主制企业”失去其设立便利、运营便利、税收便利的优势,而且还产生了不必要的“制度转换成本”.因此,企业制度并非仅仅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还是商业实践的产物,更需要税收制度引导形成.中国的公司法王国不需要重建——在企业类型改造方面,不宜走以公司法统领全部企业类型的道路.
业主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法、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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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27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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