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9.06.005
战争、和平与宪法共识
从宪法与战争的历史来看,早期宪法主要强调对国内和平秩序的维护,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因此无法完全避免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实践证明,宪法对和平理念的规定,并不足以防止战争的爆发,甚至曾为法西斯政权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法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呼唤和平,期待以宪法共识有效消解民族主义与立宪主义的张力,建构基于和平的国际秩序.在信息化、全球化时代,和平秩序的维护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与宪法共识.特别是在面对着新的技术革命时,宪法要控制科技的非理性,降低战争的风险,使科技的发展遵循“造福人类”的宗旨,以推动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
战争、和平、人的尊严、宪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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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5;K1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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