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公司法总则的再生

引用
现行公司法总则的大部分条款被提取到民法总则,剩余条款已然难以担当总则的功能与作用.从域外立法来看,因对商事组织存在不同认识,各国和地区的经验并不相同.英美法对公司和合伙采取区别立法的模式,并受其立法传统影响而一般不设总则;大陆法有关商事组织的立法,在民法典中普遍设有法人的一般规定,民商分立的国家和地区还在商法典中设有总则.日本公司法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之后,则将商法典有关公司的一般规定也移植到了公司法中.从企业发展史和企业法律形态的结构来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质上类似于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是一种替代性组织.未来公司法宜选择重构路径,通过一并对企业形态进行改造,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造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合伙等,并整合到公司法中,编纂完备的公司法典.借鉴日本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可将目前国内学者所主张的商法通则等内容作为基础,进而重构公司法的总则.

民法总则、公司法总则、企业法律形态、商主体

41

D922.291.91;F233;F830.7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27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5-2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41

2019,41(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