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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籍高管双重雇佣的个税征收

引用
在劳动者跨国流动日趋频繁的大背景下,公平合理地对具有外国国籍的非居民征税,对于营造友好型经商环境以吸引外资意义重大.然而,当前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国内税制缺乏相应协调,国内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又缺乏逻辑自洽,因此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国内法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认定规则在适用中存在歧义,并且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导致税收争议和诉讼;其二,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认定规则和认定标准不统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其三,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与来源地征税权相抵触,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解决税收争议时忽视税收协定的适用.为促进非居民高素质人才流入,并为跨国纳税人创造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应当统一来源地认定标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式,以经济关联因素作为征税权的基础,进一步协调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的内容,消除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冲突.

个人所得税、双重雇佣所得、来源地税收、经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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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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