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

引用
美国互联网被视为传统广告传播媒介的一种,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具体治理等方面并不具有明显特殊性.传统广告的立法、治理主体和机制在网络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作为商业言论,网络广告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立法和监管相应受到限制.网络广告不再受地域限制,根据美国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是负责网络广告监管的最主要主体.结合网络广告的特点,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拓展适用既有立法,也适时进行专门立法和及时进行行政指导.美国广告自律监管理事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和Google等网络平台企业的自我治理,在网络广告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呈现出事后审慎监管、部门分工协作、治理手段多元、自律治理有效、平台责任规则科学等特点,推动了美国网络广告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网络广告、商业言论、平台治理、平台责任、私权力

39

D9;F713.8;G899-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66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42-16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39

2017,39(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