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海事赔偿请求限制性与非限制性之识别

引用
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借鉴吸收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从整体把握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出发,通过分析相关海事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解释方法可见,尽管不排除在未来司法实践中采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可能,但为保障海事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国际趋同性,海事赔偿请求限制性与非限制性的认定应当坚持以立法者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为主,并进行合乎逻辑的论证说理.鉴于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a、c项与d、e项在文义上存在重叠,认定有关海事赔偿请求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更应重视考察立法目的.我国现阶段可进一步确立两项规则:第一,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对相关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有限性和层次性,司法实践还强调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并非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海事赔偿请求均为非限制性.第二,某项海事赔偿请求若在文义上可归于《海商法》所保留的该公约第2条第1款d、e项的范围,尽管也可归于该条款a、c项的范围,仍应认定为非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若在文义上不能归于第2条第1款d、e项,而可纳入该条款a、c项的范围,则应认定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海事赔偿请求、责任限制、限制性、非限制性、法律解释方法

D99;D92

2017-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79-19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2017,(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