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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监察官“执法”的历史启示

引用
中国传统的监察职官以御史体制为中心,“御史”一词源起甚早,学界多认为商代即有“御史”一词,甲骨文中有见“朕御史”等辞例,其职能最早为史官,掌文书法令,尚无监察职能.战国时期,“御史”逐渐成为监察之官,张晋藩先生在《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指出,战国时期“执掌监察职能的治官之官的御史已经出现”.”1”秦统一全国后,中央设御史大夫,置丞等属官,地方有监御史等,成为独立的监察职官体系,直接对皇帝负责.在岳麓秦简陆续整理公布后,我们发现秦监察职官除了常见的御史之外,尚有“执法”,其主要职责为律令执行监察与司法监察等,传世史籍不见明载.执法的再发现,为了解战国至秦时期的监察制度发展提供了新材料,也为理解汉代史籍记载的御史、执法并列的情形提供了新视角,从岳麓简的秦律令看,执法是与御史并称的监察职官,需要引起充分重视.

监察官、执法、御史大夫、战国时期、监察职能、中国传统、制度发展、司法监察、史籍记载、律令、再发现、新材料、甲骨文、中心、职责、整理、学界、文书、体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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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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