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属于事关全局的政治体制改革.根据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必须制定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立法要处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有下述五种:一 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家监察法立法要处理的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无疑是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不理顺和规范这一关系,国家监察制度就无法运作,国家监察的目标和任务就无法实现.为理顺和规范这一关系,国家监察法首先应明确界定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监督手段,并明确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程序,使其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既有力、有效,又不致任性、恣意.其次,国家监察法要赋予监察对象必要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等)和寻求救济的途径(如申诉、请求复核,乃至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等).
国家、监察法、立法、处理、监察机关、监察对象、法律关系、政治体制改革、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起诉讼、事关全局、救济途径、监督手段、监察制度、规范、申辩权、陈述权、申诉、权利
DF0;D26
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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