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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6.04.007

我国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实践难题:成因与出路

引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但是实践中申请保全却存在一定困难,这是困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一个顽疾,亦导致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之间产生一定割裂.除了与“起诉难”具有共通的制度背景,“申请难”还存在独特的制度成因,其理论根源可以被归结为对诉权范围的限缩、对程序事项的轻视和对证明标准的误读.通过拓展诉权范畴,建立多维度的诉权体系,可以在理论上克服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盲区.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和第109条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建立证明标准的三层结构,以“说明理由”和“可能”为标志,将诉前行为保全及部分程序事项的证明标准界定为疏明.事实上,只有将解决“申请难”作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增加诉讼供给和完善司法救助的背景下,通过坚持优势盖然性标准,才能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诉权、程序事项、证明标准、疏明

D92;D9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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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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