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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6.03.005

论毁誉犯罪的特殊对象——从死者和官员名誉保护视角的分析

引用
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视角思考,死者与官员成为毁誉犯罪的两类特殊对象.在名誉的刑事保护问题上,应否将死者囊括其中,以及应否对官员特殊看待,本文通过对68个具代表性法域刑事毁誉规范的对比分析,立法中明确规定死者为毁誉犯罪之对象以及着重保护官员名誉的占一定优势,而中国刑事立法在此两个问题上均属少数派.从实然法的立场,基于亲属权益说的观点,中国刑法教义学上存在将侵害死者名誉之行为犯罪化的余地.而在官员名誉权的刑事保护问题上,在立法、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从应然法的立场,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最终揭示出当下中国处于将名誉财产化的市场社会阶段中,从而刑事立法上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在官员名誉权的刑事保护问题上宜持平等保护之观点.

毁誉犯罪、诽谤罪、特权、实证研究

D92;D9

作者主持的2015年北京交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才基金项目“刑事热点问题实证研究”2015RC074的研究成果

2016-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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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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