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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5.06.007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

引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潮流的代表,在中国引起了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的高度重视,对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和积极的影响.通过整理立法史料,运用比较方法,以合同标的自始不能、缔约过失责任、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以及强制履行六个问题为例,具体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我国《合同法》,揭示前者对后者的实际影响,以及中国立法者所作的变动,并尝试分析立法继受的成因.相较于法条的拷贝,理解和把握法条背后的精神更难.立法者在未对比较法有透彻把握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擅自调整改动,容易造成不良后果.在立法完成之后,对立法的解释适用需要进一步参考比较法,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本文以无权处分和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合同法》在解释适用方面的影响.在准备起草新的民法典的当下,需要加强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研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自始不能、缔约过失责任、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强制履行

D9 ;DF4

2016-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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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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