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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4.04.005

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形式

引用
“绝对自诉主义”未关注国家与个人诉权之间的平衡,将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错误地理解为是被害人的私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理解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被害人因取证困难而无法获得救济也是常见的现象.对“告诉才处理”案件进行法解释学分析后发现,对此类案件应采公诉与自诉并举的追诉模式.被害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启动公诉或提起自诉.“告诉”的本质是诉讼条件,它会制约刑事追诉整体的合法性.在公诉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告诉欠缺或撤回,均应从程序上终止诉讼.被害人有自诉权,但现行自诉制度的设计妨碍了其诉权实现.应当区分起诉条件、诉讼条件和有罪判决条件.立案时只需对形式性的起诉条件做出审查,而对诉讼条件和有罪判决条件需在法庭审判阶段进行“二元复式”审查.当条件欠缺时,分别做出不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无罪判决.

告诉才处理、自诉、诉权、诉讼条件

D92;D9

2014-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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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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