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14.03.010

行政主体从事私法活动的公法界限——以德国法为参照

引用
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法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以公法规范控制行政主体对公权力的行使,但是行政主体也常常按照私法实施活动,这类活动仍不免受到公法的制约.为此,可以参照德国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体系性地探讨它由公法给定的实施前提和活动规范.这类活动分为国库行政(辅助活动、营利活动、财产管理)和以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务(包括直接以私法形式和以组织私法化履行).国库行政在我国虽不需要严格前提,但主要受制于相关的单行立法.相比之下,我国行政主体应在能有效履行行政任务时方得采取私法形式,在组织私法化时更应获得立法授权,而对具体的给付活动,我国相应规范既有规定了以公法方式进行的,也有规定以私法方式进行的,还有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先行、第三方私法行为追随的方式,对第三种情形可以双阶理论分析.以私法方式履行行政任务,遵循的不是私法规范,而是公法和私法规范所复合成的行政私法.

行政活动、国库行政、双阶理论、行政私法

D92;D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3201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31541310619

2014-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61-17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2014,(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