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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4.03.002

诽谤罪与言论规制“调适期”

引用
在罗马法中有公犯诽谤与私犯诽谤之分,其中公犯诽谤与言论规制关系密切.近代多个国家为应对社会和民主发展,围绕着诽谤罪制度密集调适言论规制方式与体系.在“调适”的过程中,由罗马法继承下来的各种公犯诽谤成为系统性的言论规制手段.其中,英国所使用的是文字诽谤罪,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使用的是大不敬罪;英国跨越言论规制“调适期”比较顺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则相对曲折.二战后,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公犯诽谤除罪化与诽谤罪抗辩规则二次强化两大趋势.诽谤罪与言论规制互动历史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这些经验教训主要包括:历史上各国利用诽谤罪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的效果并不好,我国应通过完善立法防止诽谤罪及其相关罪名被滥用;吸取德国等国家的历史教训,在完善诽谤罪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刑事司法制度;重视言论规制调适背后的深层次动因,从言论自由保障的基础性制度着手解决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诽谤罪、言论自由、言论规制“调适期”

D92;K20

2014-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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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60/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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