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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4.02.006

为刑法主观主义辩

引用
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争点在于对结果要素之于刑事责任的意义的不同理解.刑法主观主义反对将结果视作刑事责任的基础,主张刑罚针对的是行为人对法益的敌视或轻视态度以及在此态度下实施的行为本身.刑法的主观主义化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多数学者对刑法主观主义的批判是出于对主观主义理论内涵和理论基础的误解.从被客观主义者奉为思想渊源的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中完全可以演绎出刑法主观主义的命题,刑法主观主义并不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危害性原则相冲突,关于主观主义不利于自由保障的批评缺乏合理性.刑法客观主义提出的“危险结果”概念蕴含着悖论,难以自圆其说.在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上持主观主义立场不但符合公众的正义直觉,而且有利于法益保护目的的实现.

主观主义、客观主义、自由主义、危害性原则

D92;D9

2014-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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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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