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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3.06.004

质疑人格权法定

引用
人格权法定表现为以民法法定、以宪法法定,以及以民法和宪法双重法定三种情形,其目的是为了论证人格权法典化,更深层次的用意则是论证将来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可能.但是,因人格权法定自身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基础,不可避免陷入悖谬困局,从而不能推导出其所欲结果,也无法应对人格权法典化的形式理性需求.作为权利的人格权,自然法的色彩并未褪去,其固有的开放性结构,及其康德主义的权利理论内核,导致其极大的包容性和适用弹性.在以往的丰富多彩的人格权法律实务中,人格权并非法定的情形所在多有,未见其不能获得有效之保护.为建立健全的、逻辑自洽的人格权法律体系,我们必须破除人格权法定主义,坚持人格权的动态、多元发展,建立起“立法机制+发现机制”的人格权双轨发展机制.

人格权、人格权法定、形式理性、权利、开放性结构

D92;D9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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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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