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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3.02.017

公检法的权力配置应继续改革

引用
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我们相继修改了刑诉法和民诉法.这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审视一下这两部诉讼法在司法体制问题上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个问题上的进展其实不大.以刑事诉讼法来说,三机关权力的基本架构是没有改变的.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的公安机关相比,是拥有非常巨大的侦查权力的,针对除逮捕以外的任何强制性侦查措施,公安机关都有独立的决定权.检察机关也是非常特殊的,不仅是一个控诉职能的行使者,还是一个法律监督者. 就法院来讲,现代司法所特别强调的司法裁判中心主义,不仅在观念上,而且在制度上都没有得到确立.所以,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际上没有触及基本的刑事司法体制问题.与之相反的是,不管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大大强化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我国的检察机关认为法律监督权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院承担了在其他国家很多由法院承担的职能,比如说批准逮捕的权力、对公民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之后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力等等.同时,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都可以提出抗诉,也必然引起再审.

公检法、权力配置、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公安机关、法律监督权、体制问题、其他国家、检察院、民事诉讼法、中心主义、中国特色、职能、侦查权力、侦查措施、刑事裁判、诉讼权利、司法救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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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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