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3.01.013
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的国际法规制——从“欧盟航空碳排放案”说起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制度都带来了挑战,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目前还不存在针对航空碳排放问题的多边国际条约,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国际习惯法规则为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指导.航空碳排放规则应以国际民航组织为平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多边协商的方式来确立.航空碳排放管制措施应属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且“气候例外”原则不能为其提供豁免.碳排放交易所得属于税收协定中的“营业利润”而不是“财产收益”或其他收益,应由居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碳排放交易合同应以交易发生地法为准据法,不适用意思自治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航空碳排放、国际民航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税收管辖权、准据法
35
DF9;D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行政合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20173"和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1103
2013-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