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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6.029

国家豁免与诉诸法院之权利——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为中心

引用
诉诸法院之权利系由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发展而来。该权利可以予以限制,只要限制的目的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则,并且经综合评估后没有侵犯诉诸法院之权利的核心。就国家豁免对诉诸法院之权利的限制而言,授予外国国家以豁免符合国际法,即目的合法。就比例原则而言,《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中的限制豁免规则正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雇用合同、人身伤害等事项时,应保护申诉人诉诸法院之权利,限制国家援引国家豁免。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深刻地影响了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和相关实践,同时也受到缔约国实践的影响。在强行法与国家豁免的关系上,欧洲人权法院倾向于认为外国国家在缔约国法院享有国家豁免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国家豁免、诉诸法院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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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8.2(国际法)

作者主持的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人权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12CFX100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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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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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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