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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6.019

法院改革及其宪法地位变迁

引用
随着1993年市场经济的确立,1999年反革命罪的修改、统一战线的扩大和依法治国的确立,以及2004年人权的人宪,八二宪法的价值目标已然转变为通过制约公权力来保障人权。这决定了转型时期的法院改革应符合这一宪法价值。尽管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无权对人大立法指手画脚,但是,它依然在改革实践中努力寻求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从而保障人权。进而,这些也影响到了法院自身的宪法地位。

法院改革、宪法价值、地位变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权、市场经济、反革命罪、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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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中国法律)

韩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八二宪法颁布30年实施状况研究”11YJA820021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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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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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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