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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6.006

国家主席制度的30年变迁

引用
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赋予国家主席外交实权 1982年宪法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拥有外交权,但是为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该条中间有一个分号,意即国家主席的外交权有两个层次,一是礼节性的虚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这在各国都是虚权;二是可能实权也可能虚权的外交权——“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在有的国家这是实权(如美国总统),在有的国家这是虚权(如英国女王)。

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宪法、变迁、制度、宪法修正案、外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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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21(中国外交)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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