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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为和制度的行政指导——中日行政指导比较研究

引用
中日两国行政指导实践的差异可以用两个概念来表示,一个是"作为行政活动的行政指导",一个是"作为行政制度的行政指导".在中国,由于行政机关具有法律上的指导权限,常常采取明确的表现形式进行指导,行政指导以行政行为的形态出现,易于识别和规范,功能积极.而在日本,由于没有法律权限依据,行政机关采取了各种制度性措施来保障行政指导措施落实,包括官民一体的体制、行政机关的事实强制措施,这些措施一起构成了"作为制度的行政指导".后者使得行政指导不具有具体形式,难以辨认,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从而消解近代的行政法治.中国行政指导实践应朝法治化发展,预防日本式行政指导的危险.

行政指导、行政法治、作为行政活动的行政指导、作为行政制度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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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TP3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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