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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4.01.011

台湾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

引用
多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一直以联合财产制为其法定夫妻财产制,由于该财产制的夫权主义色彩强烈,且有违男女平等原则,且与台湾社会发展日益不相适应,受到台湾法学界人士的严厉批评.1985年,台湾首次修正民法亲属编,对联合财产制作了一些改进,使妻之财产权利有所改善,但联合财产制的夫权优位的结构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台湾法学界人士坚持不懈地要求变制,在台湾妇女民间团体的积极参与下,2002年6月,台湾再次修正夫妻财产制,彻底废弃了联合财产制,确立了在分别财产制架构下的新法定夫妻财产制.台湾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理念的变化.

法定夫妻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剩余财产分配制、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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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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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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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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