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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3.02.004

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社会性别规范

引用
@@ 与性别(sex)概念不同,社会性别(gender)概念[1]表明,社会性别的区分并非"自然"形成的,它是男女定型角色或社会对于两性差异的认知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女权主义法理学运用社会性别概念作为分析工具,超越了60年代追求形式平等、倡导"社会性别中立"范畴的局限,转而质疑传统的社会性别中立目标,指出由于存在性别盲点,致使自19世纪以来的妇女运动非但没有提升妇女地位,反而使妇女处于更糟糕的境地.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女性贫困化、就业歧视和不平等的报酬、对妇女的暴力,都印证了形式平等不能产生事实平等.女权主义法理学不仅挑战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法律,而且抨击父权制国家及其法律机器,认为后者是男性主宰和女性屈从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根源.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女权主义对法律及法律实践如何影响作为一个群体/阶级的妇女或不能包容妇女的经历和需要进行了剖析.

针对妇女的暴力、社会性别、女权主义、性别中立、形式平等、法律实践、性别概念、法理学、不平、性别视角、性别盲点、权力关系、女性、两性差异、就业歧视、间接歧视、妇女运动、妇女地位、贫困化、父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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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D9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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