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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1.04.011

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下)

引用
@@ 五行政诉讼中和解的容许性 (七)和解内容在实体上的容许性 1.强行法规的侵害禁止和侵害领域的扩大禁止 诉讼中和解的真正限制,必须从和解内容方面进行考察.行政诉讼中和解,如前所述,具有公法契约的性质.而有关公法契约的学说在下列问题上取得了一致的见解:其一,不得因为公法契约而侵害强行法规,在其限度内,必须能够执行法规;[73]其二,在行政法关系中,法律拘束性的原理是正确的,不存在契约自由的余地,因而,法律上所规定的高权行动的领域不得通过公法契约予以扩大.[74]

行政诉讼、和解、公法契约、容许性、侵害、法规、契约自由、领域、法律、行政法、执行、原理、学说、性质、限制、问题、考察、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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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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