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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1.04.004

民法上的人

引用
@@ 一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 如果要问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些什么问题,法学家们首先会笨嘴拙舌地描述出一幅这样的图画:总则编要规定那些"提取公因式"的法律问题.然而,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应当是,总则编规定了对民法典其他各种权利发挥统帅作用的那些最上位的概念.这些概念在民法典中即是:(1)人、(2)物、(3)法律行为.我们可以借助于民法学中最高位的概念"私法自治"原则所表达的意思,清楚地看出立法者在民法学这三个基本概念的排列顺序中所表达的法律政策意义.

民法典、基本概念、总则、法律问题、民法学、法律行为、提取公因式、政策意义、私法自治、权利主体、排列顺序、表达、自然人、立法者、法学家、作用、原则、图画、统帅、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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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O1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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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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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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