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53X.2022.02.043
不规范登记行为会否影响诉讼时效起算点
案例
1981年,村民马某经乡政府批准取得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案涉宅基地")并建成住房.2002年6月,区政府为马某颁发了第3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316号证"),证载面积296平方米.2007年,因子女上学,马某一家搬至市区租房居住.2011年8月,市政府为同村村民金某就案涉宅基地颁发了第59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599号证"),证栽面积255平方米.2012年,马某与金某发生纠纷,金某出示了599号证.马某随后到市政府及原市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要求说明理由,市局答复出示了金某办理宅基地过户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转让协议、申请书等材料.马某认为,上述材料均系伪造.2017年1月,马某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金某返还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并恢复原状,区法院审理中确认了金某提供的599号证,并认为马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遂于2017年4月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