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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053X.2021.12.041

城镇居民以假材料取得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应否撤销

引用
案例 甲原为乙村村民,其户口后转为非农业户口.1988年退休后将户口迁回乙村,并在乙村其祖屋内居住.由于祖屋年久失修,2009年,甲提出建房申请,乙村村委会及镇政府同意后占用村内其大女儿丙的部分承包地建宅院(以下简称"案涉宅基地").2010年11月,甲向所在县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提交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国土局受理申请后,于2011年12月向甲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709号证").2014年3月,甲去世,在其遗嘱中明确指定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由小女儿丁继承.丙的丈夫郭某认为,甲建房的宅基地是其承包地,且甲为非农业户口无权申请宅基地,登记机构颁发709号证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于2017年1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的709号证.

2022-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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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53X

41-1389/D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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