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53X.2015.08.056
如何恰当使用裁量标准
2012年3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5300平方米林地建住宅区。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多次进行制止,并对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但李某拒不停工,继续建设。国土部门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裁量标准、恰当使用
D922.1;D924.13;G434
2015-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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