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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053X.2015.08.054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引用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它是集体土地三项建设用地之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了原则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长期以来,大家对该项规定学习不够,适用法律不全面,认识不到位,时常困惑。根据现状,可梳理出以下情节,供大家参考。

宅基地使用权

D923.2;F321.1;F832.4

2015-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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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53X

41-1389/D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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