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2.03.016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实质化审查的必要性及构造路径
通过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以及规范研究法对目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执行部门仅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被动的形式化审查情境下衍生出了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效果不理想、救济途径不通畅、执行和解协议泛形式化严重等困境,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为了破解困境,可尝试提出构建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基本原则、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主要审查对象、采用内容合法性与合约性交叉审查的方式并保持公权力介入的谦抑性为基础构成要件的实质化审查制度.
执行和解协议、形式化审查、司法实践困境、实质化审查
D925.1(中国法律)
2022-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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