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2.01.017
论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在给予我们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现有著作权法产生了冲击,若想解决其衍生的问题,则必须先厘清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讨论的主体.只有讨论清楚之后,才可以更好地梳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及后续的责任归置等问题.按照人工智能等级的划分,应将弱人工智能比作客体,强人工智能有限度作为法律主体,超强人工智能可以参照国外已经成熟的案例,使其拥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人工智能、著作权法、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生成物
D913.4(法学各部门)
202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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