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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21.05.019

试论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

引用
相较于域外司法实践和国内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蓬勃发展,我国督促程序却面临适用比例和支付令生效比例低的困局,主要原因有二:实质审查模式徒增程序成本;排除并用财产保全扩大债权人的行权风险,使其趋向他种程序.在互联网时代,我国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势在必行:以互联网法院为试点,尝试集中管辖;借助电子诉讼平台实现法院从实质审查向可信性审查的转变;允许申请人以多种电子形式提交督促申请;探索支付令的电子送达;同时,应当引入财产保全、后续诉讼程序中债务人实体答辩不得与异议内容矛盾等制度以避免程序滥用.

效率;可信性审查;财产保全;电子化

D925.1(中国法律)

202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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