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1.05.012
反垄断法上价格歧视的行为模式与功能定位
在竞争损害关注上,美国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及其实践主要着眼于第二线损害,而欧盟法视野下考虑第二线损害而认定价格歧视的范围十分狭窄,其竞争损害分析往往寓于共同体统一市场建设这一基本目标之中.在行为模式的执法辨认上,价格歧视系剥削性滥用行为,第一线损害仅是其附带效果.而忠诚折扣、掠夺性定价、价格挤压均系排他性滥用行为.价格歧视与不公平定价可能混同,美国一般不规制不公平定价,中欧对后者有相对确定的执法路径.所以,价格歧视制度为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补充,应审慎适用.
反垄断法;价格歧视;竞争损害
D912.294(法学各部门)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公司治理改革与公司法完善——以股票投票权差异化安排为核心"阶段性成果之一
202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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