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1.05.009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探赜——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为视角
近年来,体育赛事节目的 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刚刚进行第三次修改并已经公布的《著作权法》为体育赛事节目的 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体育赛事节目不仅具有可版权的正当性基础,并且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视阈下已经具备"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件,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然而,目前学界所主张的是"广播组织权保护说"和"录制者权保护说"两种学说,二者的适用问题仍处莫衷一是的局面.因此,具体到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当前一段时间及未来的较长时间内的法律的可适用性,从现行《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以及构建《著作权法修正案》最为合理的立法方式两方面分别给出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质疑;保护建议
D923.4(中国法律)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委托项目fzsh2021cx-11
202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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