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信托法律关系的公示

引用
信托财产可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托人.设立信托一般要完成财产权变动的公示和信托财产的公示.通常情况下,没有完成信托财产的公示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转化后,信托财产的持续公示不是受托人的法定强制义务.信托财产的公示不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其功能为保护受益人.信托关系是受托人处分权限的来源.仅有信托财产的公示受益人不能在受托人无权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信托关系是否公示不会影响交易安全,信托关系公示的前提是进行信托财产的公示.信托关系的公示能够为受益人提供更完整的保护.

信托公示、信托关系、交易安全、受益人保护

D923.994(中国法律)

2017-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6-78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